【案情简介】
客户王女士于2018年5月在某寿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一份终身寿险及附加提前给付重疾险,2019年9月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在当地医院就诊,被确诊为左侧甲状腺微小乳头状癌,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公司经调查核实,王女士投保前已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10年,且进行过住院治疗,系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。王女士隐瞒这一重要事实,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其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,因此公司依合同约定进行拒赔退费,王女士对拒赔结果不认可,起诉至当地法院。
最终,法院根据保险公司提供证据材料,并依据保险法第五条、第十六条判决,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告知事项是在系统内逐项选择的询问事项,原告王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,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并退还原告保险费,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,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【法律依据】
《保险法》第五条规定,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。
《保险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
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
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,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,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;发生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,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,但应当退还保险费。
【重要提示】
通过此案,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:投保人在投保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《投保书》,对保险公司出示的书面或电子询问内容一定要做到如实告知,这不仅是义务也是责任,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真正发挥它的保障作用。